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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刑事案件开庭后走普通程序二十日下判决书。
2、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,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审结;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,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。
3、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,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宣判,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。
4、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,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,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,可以延长三个月;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,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。
5、扩展资料:民事案件开庭之后一般是两个月会出判决书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规定,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,期限为六个月;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经本院院长批准,可以延长六个月,还需延长的,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,可以再延长三个月。
6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,期限为三个月。
7、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,期限为三十日;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经本院院长批准,可以延长三十日,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。
8、刑事案件法院开庭后二个月以宣判。
9、《刑事诉讼法》202规定,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,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宣判,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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